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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齿行业协会 是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的关怀和支持下,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复同意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以义齿冠名的行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企业间的纽带,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协会本着“服务、奉献、求实、协调”的科学办会精神,规范行业内的企业行为,协调同行业的利益关系,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利。义齿行业协会的成立必将促进我省义齿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会员组成:黑龙江省内取得合法资质的义齿加工企业、牙科器材经销企业、牙科诊所及相关专业培训机构。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国家发展口腔医疗卫生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保障行业内公平竞争,促进义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交流合作。

主要任务及服务项目:

1、开展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质量体系认证等)、技术培训(职业培训)、会展组团等。

2、共享协会内的技术顾问,法律援助、管理经验等资源,为会员之间构筑起一个信息交流,材料设备团购,产品推介,技术推广的平台。

3、建立技术工人数据库、改善技工的非常规性流动,并为企业间技术工人借调搭建平台;与专业技术院校合作,由技术专家定向培养学生,实现人才与加工厂的对接。

4、定期对有损义齿加工厂合法利益的相关人员(业务代理)或合作单位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经查实后进行行业内通报。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对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项行业保护与交流,开展打击无资质义齿生产企业等活动。

6、根据各地区情况,有针对性的打造差异化生产,树立标杆性义齿加工厂企业。

7、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企业意见.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集中会员企业的呼声、愿望与要求.积极争取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8、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专业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发放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加企业发展后劲。

9、办好黑龙江省义齿行业协会微信平台、网站等,加强政府和协会及企业间信息传递和交流。

10、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会员的委托,积极承办有利于行业和企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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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齿行业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义齿行业协会章程

副标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义齿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Province Denture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名称:HDP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黑龙江省内义齿加工企业、牙科器材经销企业、牙科诊所及相关专业培训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国家发展口腔医疗卫生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义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行政、药监等部门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完善义齿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三)指导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研讨开拓国内外市场经验,依法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义齿行业发展动态;依法编辑出版信息简报,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义齿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义齿行业准入资格和资格审核评定,价格协调、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五)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义齿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依法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企业,行业协会采取取消会员企业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无证义齿加工企业进行举报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七)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依法组织义齿加工企业技术竞赛、比武活动,促进和提升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义齿加工、口腔治疗、材料供应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了解和公开会费账目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审核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作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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